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沭阳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
一、主要职责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、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;拟定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;组织制订我县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 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;指导审核乡(镇、场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;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;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;指导、审核乡(镇、场)矿产资源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。 (三)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 (四)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木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莲、土地复垦,监督耕地开垦,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;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。 (五)制定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等工作。 (六)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,管理土地市场,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;依法指导乡(镇、场)村用地管理工作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;承担报市、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、征用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 (七)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做好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工作。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采矿权转让审批;培育矿业权市场;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。 (九)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,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;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。 (十)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;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。 (十一)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,保护地质环境;指导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;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、评价和预报;保护地质遗迹。 (十二)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、市、县财政拨给国土资源工作经费、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;完成国家和省、市、县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、协收任务。 (十三)提出全县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,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。 (十四)组织开展土地、矿产资源的科扶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。 (十五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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